“公司法前沿问题研讨”继续前行
——记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宁波北仑研讨会
      初夏时节的宁波北仑,海风徐徐、风景秀丽。作为我国第一大深水良港区,北仑几年甚至十几年以来的多项经济指标均列全国首位,卓越的发展业绩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也在吸引在全社会的目光。正如频繁进出的艘艘巨轮一样,北仑港区已经成为连接中国与世界脉搏的关键支点。
      旨在推动中国公司法律适用与司法审判的“公司法前沿问题研讨会”,作为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一项系列研讨活动,4月26日开到了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前哨——宁波北仑,会议得到了北仑区人民法院鼎力承办。
      会议邀请到了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宁波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等十几位专家、教授出席。作为主办方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则由法学院院长、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沈四宝教授领衔,派出了包括黄勇教授、梅夏英教授以及十几位博士研究生在内的强大代表团参会。本次研讨会虽在规模上未超越历次会议,但在所探讨的会议主题深度方面、与会代表兼顾学界、执法和司法的广度方面,都较历次会议有进一步的提高,深刻体现了我校法学院无论是在教学还是科研方面,均秉承理论联系实际、关注“两个市场”发展的优良传统。
      研讨会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施源林法官的致辞和沈四宝教授的致辞后正式开幕。会议分为上下两个半场,分别集中于我国公司法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及其司法审判中的运用问题,现行公司法实施中遇到的急需进行立法修正的相关问题。与会代表按照各自的研究方向、关注视角或执法或司法实践经验,均进行了热烈的发言。
      沈四宝教授重点就两个问题,提请与会代表们重点进行了关注和讨论:首先是公司的有限责任应是原则,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人格否认制度应是例外,这一点很重要,体现着鼓励投资的导向。但是现在的问题是中国的法官还没有用过这个公司法的“第20条”,还是一把“一直悬着不曾落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是否需要“狠砍几刀”,值得好好考虑。其次,公司法是西方的舶来品,人家西方的法律制度是经过几百年,通过不断地积累判例,自然演变生成的。“揭开公司面纱”在西方法律中就是司法程序的产物。但是中国是成文法国家,这就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比如行政执法可不可以运用这个条款,仲裁可不可以运用?因为传统上,我们一直认为司法才是主权的行使,仲裁体现的是民间性质的居中裁判,二者在质上有区别。
      会议最后阶段还结合与会代表来自政府相关部门、司法系统和公司、经济法学界的特点,给大家提供了互动、讨论时间,与会专家、学者和博士研究生等就会议中所提出的多个有价值的问题,包括未来中国公司立法急待考虑、解决的相关问题等,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并作热烈讨论,把研讨会的气氛推向了高潮,也使得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和相互合作的本次研讨目的得到了最大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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