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讨论教学摘要(一)
 
      开学以来,随着宪法学教学的开展与深入,同学们在这一阶段初步掌握了讨论式教学的基本思想与主要方法,现将最近一阶段的宪法学课程上,李卫刚老师带领同学们一起思考、学习的主要问题整如下: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概念
 
问题1:宪法的语义经历了怎样的变迁?
 
      李卫刚老师:研究宪法学有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即历史分析法。通过对宪法语义变迁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加准确的把握宪法这一概念的涵义。
      西方国家中最早谈论“宪法”的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在所著的《政治学》一书中将城邦的法律划分为宪法和普通法律,并认为:“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 ‘最高治权’组织。”“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宪法)来制定的”。这也是“宪法是有别于普通法律的母法”这一观念的早期萌芽。
      英文中“宪法”(Constitution)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西方宪法语义的变迁分为几个阶段:
      古罗马时期,帝国用“Constitutio”来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皇帝所颁布的诏令、谕旨之类的文件,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欧洲中世纪的封建主时代,宪法表示封建主的意志和各种特权,有时候它被用来说明个别城市和团体的法律地位。这时候的宪法语义已经发生了一些改变。
      12世纪中叶,英王亨利二世制定《克拉伦敦宪法》,规定了国王和教士之间的关系。此时的宪法体现了分权,也是一种改变。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代议制得到了发展,主权在君的“君主专制”向“人民主权”发展,国家权力也逐渐转移到由资产阶级代表组成的议会手中,并且用法律的形式对这种以代议制为基础的民主制度加以确认和肯定,使其不致被随意侵犯或破坏。于是,英国人用Constitution来表示这种新制度以及规定这种制度的法律,将其译为“宪法”或“根本法”,于是近代意义的宪法从此产生了。
      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典。
      而在中国,1908年清政府照搬日本明治宪法的模式,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从此 “宪法”一词成为特定的法律用语在我国正式确立下来。
(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是李卫刚老师给大家讲解,使同学们对宪法学有个基本的了解和认识,对宪法学这门课程入门。在接下来的问题中同学们通过课前预习和李卫刚老师的讲解开始对一些问题进行讨论。)
 
问题2:宪法的概念的内涵是什么?
 
      谢冰春:我觉得宪法,是一种国家最基本的规范,国家的所有法律的制定都要根据宪法,是最基本的准则。
 
      应宗国:我同意谢冰春同学的观点,但是我还有一些看法想要补充。那就是,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国家建立之初,人民会和国家签订一个关于社会的契约,来保证社会的运行,将自己的权利置于国家的权利之中,我认为宪法正是起了这样一个社会契约的作用,以保证国家权力在人民的监督下正常行使。
 
      明月:我觉得如果按《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来看的话,与其说宪法是一个公民与国家之间签订的契约,还不如说宪法它本身最基础的目的就是使国家在行使权力的时候,给公民权利一个基本的保证,它也是所有国家在运行过程中必有的一个保证。
 
      张扬宗园:我觉得如果将宪法说得简单一点,其实就是规定了国家如何构成、人民应该在国家中享受什么样的基本权利、国家以及公民如何行使他的权利的一部最基本的法律。
 
      李卫刚老师:以上同学的发言都讲明了自己的观点,有的同学认为是一种最基本的准则,有的同学则认为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一个契约。但宪法的内涵究竟是什么,我们还应该从宪法的历史看起。宪法是在一个发展的过程之中的,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拥有其新的内容的。他主要是增添了“限制国家权力”这一内容,只有用宪法来限制国家的权力,公民的个人权利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根本的保证,才能防止国家为了自己的利益来侵害公民个人的权利。
 
问题3:宪法与宪政是什么关系?
 
      刘欢: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制定宪法是实行宪政的前提,宪政是民主政治,是一种政治的形态。他以宪法为依据,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宪法和宪政都是实现社会民主的手段,在规范社会、调解政府和公民的关系上起到了重要作用。
 
      李卫刚老师:这位同学在对宪法的理解上,基本上同意毛主席的说法,即宪政就是民主政治。在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上,指出一个是前提,一个是依据,并说明了两者有共同的作用。
王璐:宪政是对宪法的实施,没有宪政,宪法只是一纸空文。没有宪法,宪政便无法可依,因此我认为二者是不可分割的。
 
      郑越:宪法是人民制定的,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体现出来,约束每个公民的行为。政府实施宪政,便理所当然的获得了宪法赋予它的权威,同时政府本身的行为,也不可否认的受到宪法的制约,这样一来宪政这样一种制度将宪法的效力推向更高的层次。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
 
问题1:宪法的分类标准及其类型如何?
 
      明月:传统宪法的分类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以及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成文宪法,是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一种方式,它是将国家的根本事项用一个或几个法律文书表现出来,这些法律文件明确表现为宪法,因此也叫文书宪法;又由于成文宪法是由制宪机关或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所特别制定的,因此也叫制定宪法。成文宪法大多冠以国名。不成文宪法,是指不用统一的书面文件表示,由不同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法院的判例和宪法惯例汇集而成的宪法。代表国家为英国。
 
      刚性宪法,是指宪法的修改机关或修宪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代表国家为美国、法国。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代表国家为英国。
 
      钦定宪法,是以君主的名义或由君主制定和君主颁布的宪法。主要出现在封建势力较强,资产阶级力量较弱的情况下。协定宪法,学者们仍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没有明确的定义。我认为协定宪法由其名称可知,是在协议商定之下确立的。这种协议商定包括联邦制国家各个联邦之间的协议,单一制国家处于主权代表意思的协议等,也包括君主与国民或与国民的代表机关之间的协议。民定宪法,是由民意机关或者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民定宪法是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类型。
 
      杨夕: 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分类:
      实质意义的宪法是在内容上包括国家的基本组织及权限,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他国家重大事项和基本国策,以及宪法修改的宪法。
形式意义的宪法,是指在表现形式上包括以成文法律为表现形式,制定和修改难于一般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的宪法。
 
      龚铖:还有一种分类的方法,即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标语宪法。
      规范宪法是指不但在规范条文上而且实际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其宪法的内容贯穿于社会生活中。
      名义宪法是一种远离实际政治生活,社会经济情况根本做不到的宪法上规定的宪法。
标语宪法是一种既不反映现实,也不起实际作用的宪法,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愚弄人民的骗局。
 
      吕娜:还有一种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分类,即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以及真实的宪法和虚假的宪法。
 
      资本主义宪法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基础之上的,体现占社会少数的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
         社会主义宪法是指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体现占社会绝大多数人口的无产阶级和其他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的宪法。
         真实的宪法是与现实相一致的。
         虚假的宪法是与现实脱节的。
 
 
第三节 宪法的特征
问题1:宪法的形式特征是什么?
 
      韦伊:第一,宪法典的最高性。第二,成文宪法序言:(1)全部无效说:说明,解释,类似宣言。(2)部分有效力说:历史事实部分无效力,规范性部分有效。(3)强于正文效力说:就形式而言。 (4)全部有效力说:是整部宪法不可缺部分,与正文有同等效力。
     
      王越龙:宪法性法律:(1)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本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在成文宪法国家,是宪法典原则的具体化,效力低于宪法典,需合理性与合宪性
刘斯文:宪法解释与宪法典同等效力,是对宪法规范的说明。
对于宪法判例:具有形式和实质的确定力,对一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产生拘束力:(1)一般效力说;(2)个别效力说。
 
      叶望舒:如果宪法的序言是用规范性文字来撰述时,那么宪法序言就代表制宪者的规范意志,与其他宪法条文无异。此时这种宪法序言就由政治意义的落实与具体化而成为法律意义的序言。
张博:宪法的内容包括了序言及文内各条款。何者须置于序文,何者须置于条款,是制宪者及修宪者的裁量权。在此就应该以内容是否具有法律代表性的“规范力”来确定。我认为最好的做法是,凡是归入条款这应该是规范性条款,而不具有规范性质的,可归入序言。但在实际过程中,这种做法是不可行的。因此,宪法序言是否具有约束力,取决于是否具有规范的性质。
 
      黄正:宪法的判例对所有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产生约束力,它既表现在形式上,也表现在实质上。但案例不等于判例,宪法判例的效力只存在于承认判例法,且法院可以进行宪法案件的裁判的国家。在我国,并不存在宪法判例这个渊源。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本网站会继续对宪法学讨论教学的情况进行跟踪报道,欢迎大家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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